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自报),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路**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警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金美常平中心小学对出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粤SQ****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驾驶证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