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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姚安县**镇**村委会*村*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大姚县城“成人高烤”烧烤店吃宵夜时饮下啤酒后,驾驶其所有的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云E*****、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04mg/100ml。经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明知他人报警后,未逃离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万平

2020年3月17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1册、证据开示记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2.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会*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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