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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街村委**村**号,现住弥勒市**镇**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和其家人、朋友在弥勒市王炽路中段一家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吃完饭后任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王炽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0时43分,行至弥勒市城区王炽路左右分开路口向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任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39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祥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3871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碟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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