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号牌为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一辆白色号牌为云*****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并等待出警人员到场。民警立即将任某某带至镇雄县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随后又带到镇雄县建华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任某某静脉血样备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镇雄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并处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事后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陈某某损失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陈某某陈述;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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