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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7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7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0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6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及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抽取血样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导航出行记录、行车轨迹查询、道路监控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祁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祁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录像、呼吸酒精检验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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