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镇**底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35.5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土右旗(X069)将军尧镇申家圪旦村内道路处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口西200米时,其所驾车辆左侧与郭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头东尾西的电动三轮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一人受伤、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勘查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文春
检察官助理:包乌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镇**底店,联系电话:15598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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