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建材城**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在肥东县**道福满楼酒店门口倒车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1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只。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