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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沭县沭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阳光居西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鲁*****学教练汽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62883****

2、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3、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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