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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9********,汉族,大专文化,现无业,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号**室,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持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威海市环翠区海平街与新威附路交叉口附近,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威附路1-38号楼南侧,将道路施工被害人王某某刮伤。经认定,被告人任某甲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任某甲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涉酒驾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任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晓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被取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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