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证的红色银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至祁县昌源南路铁路桥下时,被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祁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8月4日,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测定为229.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229.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瑞冬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祁县古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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