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1********,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23分,任某某驾驶冀G*****号黑色**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滨河路府前街路口时,因驾驶人任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1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2.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栋杰
书记员:赵 杰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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