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路**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 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苏C*****小型轿车,在丰县城区内沿书院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古丰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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