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5日14时07分许,任某甲酒后驾驶冀F*****二轮摩托车沿冠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冠云路仁和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甲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7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个人电子档案等;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超
附:
1.被告人任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家园**号楼**室。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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