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渑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MV****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义马市00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林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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