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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陕西洋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号小型汽车由唐塔北路出发,沿唐塔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北环路与唐塔路十字,左转弯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地税局门前路段,被交警大队巡查中队夜查民警发现。执勤民警示意任某某停车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洋县医院急诊科对其体内血样进行了提取。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建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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