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院**楼****。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4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4.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0604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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