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号。因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8时15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辽K****8号红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孟泰公园正门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任某某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鞍山市公安局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871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绍强
检察官助理:刘芳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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