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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0********,长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奢岭镇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社。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Z****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普安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普安村后山路段与对向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后逃逸至长清公路爱国村村口,被接到报案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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