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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自己一人在**酒店旁边一家小面馆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任某某饮1瓶绿乌苏啤酒。当天23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豫A1****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大酒店旁边的停车场行驶至**林场**队桥头时,追尾前方由当事人于某某驾驶鲁C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玲

检察官助理:周哲宇

2020年11月14

                                     

附:

1.被告任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638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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