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9时许,任某某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都区北山植物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后民警依法对任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61.0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立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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