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路街**号,现住址为高密市**村**巷**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2时1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高密立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91mg/100ml。另经查证后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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