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0********,汉族,中专学历,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40分,任某某酒后驾驶辽P****7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锦葫路马小路口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二部提取血液样本,后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1、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自己饮酒,依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雅静
检察官助理:王春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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