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任家门村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二轮摩托车沿登封市郭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岳办事处康村(13KM+300M)路段,将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某某撞伤。致任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17.41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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