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德城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打架斗殴,于2018年9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德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尚城国际**-*-***;联系方式:156668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