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公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楼**号,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留置,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蔡甸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任某某2004年至2018年10月担任原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2018年10至案发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税务所**,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户企业所送人民币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收受武汉**娱乐有限公司杨某某的贿赂25万元。
武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开设,系位于武泰闸**号的KTV娱乐场所,被告人任某某为该公司税收管理员。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担心被告人任某某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开展调查处理,为使公司偷逃税款的状态得以延续,安排员工杨某乙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每月送给被告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2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均予以收受。
(2)收受武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鲁某某的贿赂2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为武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税收管理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为谋求被告人任某某在税收工作及社保规费申报缴纳等方面的关照,在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送给被告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主体身份材料;2.首义路税务所出具的《关于两户企业户管情况的说明》、**公司2016年企业文化手册、**公司及武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等书证;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4.涉案人员杨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税收管理员,负有分片分类管理税源,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行为及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等工作职责。
**公司长期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被告人任某某在该公司经营状况及税务申报与实情不符的情形下,未督促企业整改纠正,也未上报问题、移送线索。尤其是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收受**公司员工杨某某每月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在知晓该公司存在纳税异常的情况下,不履行对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监管职责,在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也未开展税务检查、查看财务资料,包庇纵容**公司偷逃税款。经税务稽查,**公司(2018年7月更名为“武汉红阳娱乐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少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共计391.4245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任某某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调取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试行)(2015年6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试行)(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关于统一征收征管方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岗位职责的规定,**公司(**娱乐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实地核查情况汇报、涉税基本情况介绍、税种认定情况表等税务及工商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武汉**娱乐有限公司一案稽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蒋某某、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涉案人员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担任税收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包庇纵容**公司偷逃税款,造成经济损失391.42453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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