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18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美团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至12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小区**号楼**,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程庄路10号院新兴家园**号楼**,与被害人蒋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6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 姜翰林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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