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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合同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路**幢**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萧县**乡**村**号)。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冒用张家港市**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蒋某某达成购销木材的协议,以索要定金的方式骗取蒋某某20万余元,案发前已经归还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以出售的大叶紫檀价格低、发货快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后以索要定金的方式骗得蒋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冒用张家港市**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给蒋某某出具收据。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以向蒋某某回购有质量问题的木材得款用于下一笔购买木材的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后将回购的木材销售得款7万余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以他人非洲黑檀原木谎称自己的为由,冒用张家港市**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蒋某某达成购销木材的协议,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后以提货缺资金为由,骗得蒋某某8万元。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退还给被害人蒋某某2万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案,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蒋某某,被害人蒋某某对任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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