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5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5061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号*号楼*单元*室,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村**小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让雷某某帮忙从****公司租得牌号为陕AZ5***奥迪A6车,当日雷某某将车交给任某某。次日,任某某以20万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董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16000元。破案后追回车辆已发还租赁公司。
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任某某电话联系某某公司李某某要租赁轿车,并安排谢某某(另案处理)取车。当日,谢某某和李某某签订租车合同,从某某公司租得辆牌号为陕A7A***汉兰达车。受任双利指使,谢某某于同年11月5日将该车抵押给惠某某,获赃款86300元,同日谢某某将80000元转给任某某,赃款6300元自用。经鉴定:陕A7A***汉兰达车价值为219960元。破案后追回车辆已发还租赁公司。
3.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让张某帮其到***服务汽车租得车牌号为陕AP2***的本田CRV车。后,任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了王某。经鉴定:陕AP****本田CRV车价值为114000元。破案后追回车辆已发还租赁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刘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雷某某、董某某、石某、惠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户籍证明、***公司及汽车租赁合同、借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汽车租赁合同、借条、车辆抵押协议、车辆抵押合同、转押协议、借条、抵押合同,银行流水详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从租赁公司所租车辆抵押给他人,涉案金额共计5499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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