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家具厂门房与他人喝酒,15时许,区创卫办工作人员王某甲、闫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四人来家具厂督导检查,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对四人进行谩骂,并将王某甲打伤,随后持铁锨追赶四名工作人员,砸毁创卫办租用的陕HQ1***号小轿车前挡风玻璃,致卫生督导工作不能有序进行。经鉴定,王某甲构成轻微伤,被毁轿车损失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中共商州区委、商州区政府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黎某某、闫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持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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