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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手机中七个微信群发布“周一十八个机构全部出征,踏平**县政府,让那些不办人事的乌龟王八蛋死无葬身之地”、“每个人都想办法搞五公斤炸药,要我们也要让他们陪葬”不当言论。10月25日晚,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沈某某以及东城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电话联系任某某要去其家中查看,任某某称家中不方便,约定在随州市曾都区**大道**小公园处见面,民警口头传唤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任某某拒绝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反复劝说无效,公安机关强制传唤任某某,在带离的过程中,任某某向民警钦某某吐口水,并将民警沈某某右腿膝盖处咬伤。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任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被告人任某某情况说明》、民警沈某某膝盖处咬伤图片、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518号);5.涉案光盘一张;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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