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任某某(别名: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1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其母亲家饮酒后,驾驶渝F5****白色大众宝来小型汽车从文峰镇出发沿文峰至古路快速路、奉溪高速行驶至奉溪高速巫溪收费站下道,又继续往巫溪县城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墨斗城交通执法站门前路段时遇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勤务三中队民警向某某等人正在执行夜间酒驾查处活动,执勤民警向某某发现任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便要求任某某下车接受检查,任某某因饮酒驾车害怕被查处,未按照要求接受检查,伺机驶离并突然加速驾车冲卡,致执勤民警向某某被车辆挂到翻滚在地受伤。经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任某某检测结果为44mg/100ml。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在田某某协助逃跑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巫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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