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妨害公务罪)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公安局,住新疆博乐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搭乘出租车时拒绝告知乘车要到达的目的地也不愿意下车并支付车费,出租车司机报警。一幼便民警务站民警张某某、伊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民警在向任某某询问情况时,被告人任某某不配合警察执行职务并多次无故辱骂民警,民警张某某在用手机联系任某某家属时,被告人任某某将出警民警张某某抱摔在地,导致张某某双手、双肩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博乐市**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