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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住资阳市雁江区********单元****号。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租住的资阳市雁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于某某、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租住的资阳市雁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于某某、阳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租住的雁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陈某某、莫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22日11时43分,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罚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陈某某、莫某某、于某某、阳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丽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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