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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阳西县织篢镇张公桥A**号**的出租房里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5月13日,任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在阳西县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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