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44岁,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41976********,初中文化,群众,孝义市**镇**村人,无业,住孝义市**小区。2013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4月1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5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容留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四人在孝义市**小区自己的家中以烘烤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尿检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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