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任某甲多次在其本县**镇**村家里、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B****”大货车驾驶室内、其姐任某丙家里容留吸毒人员任某丁、任某戊、任某乙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任某甲在位于印江县**镇**村**室里容留任某戊、任某丁、任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容留任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二.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任某甲在其驾驶的“苏NB****”的大货车驾驶室内容留吸毒人员任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十次。
三.2020年4月14日、4月16日,任某甲二次在其姐任某丙位于印江县**小区**栋**单元**房**室内容留任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体检表、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手机识别码图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任某丁、任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手机一部、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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