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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9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2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焦某某、王某某在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小马”。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小马”。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焦某某、张某某在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小马”。张某某在被告人任某某家吸食完毒品“小马”离开后,被告人任某某又再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焦某某在其家吸食毒品“小马”。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焦某某、霍某某在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小马”。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其自家的小货车载吸毒人员焦某某到开远市购买毒品小马后,返回弥勒市**镇的途中,将车停在开远市**镇至弥勒市**镇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二人在任某某的小货车上吸食毒品“小马”。当晚回到被告人任某某家,二人又继续在任某某家共同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1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散卷证据材料2份、委托书1份、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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