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冬瓜,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玉溪市澄江县**街街道**号。2017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在澄江县**街街道办事处朱官营10号的家中,容留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安明
代理检察员:李依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澄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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