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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无业,住费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29日因卖淫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5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在费县**队**路北其经营的“艾炙”店内,容留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的王某某、济宁市**县**村的张某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费县**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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