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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芦柞镇**村**号。于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6年12月任某某出狱后持匕首报复恐吓强奸案受害人的父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持匕首至任某甲家中,恐吓任某甲之妻赵某某并将赵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9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至任某甲家门口,徒手打砸任某甲停放在门前的电动三轮车玻璃,被害人报警后任某某被派出所民警劝离。

3、2019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见赵某某正在务农,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割破自己的手以此恐吓赵某某,赵某某跑回家中告知任某甲,任某甲手持木棍和赵某某一起找任某某理论时发生打斗,任某某持匕首剌伤任某甲肋部,任某甲持木棍打伤任某某手部、头部才得以夺下匕首。经鉴定,任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物证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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