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居委,现住扎鲁特旗**镇**区**户,2016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镇派出所行政处罚;2017年5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镇派出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7时许,在扎鲁特旗第二中学东胡同南口,被告人任某某因买卖旧砖一事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后,任某某持砖殴打郭某某致其右侧肋骨断裂一根,并将郭某某左手食指、左肩膀咬伤,致使郭某某入院治疗。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对郭某某进行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文书、病历;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持械任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然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