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无业,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谭家大排档宵夜后,准备离开时,在路口看见两名年轻女子,便上前与其搭讪,后与该两名女子一同往钢球厂方向走去。被告人任某某觉得身后有一男子一直在跟着他,便问该男子跟着他干什么,继而与该男子在路上争吵了起来。被告人任某某与该男子一同返回到了谭家大排档,该男子在谭家大排档门口的宵夜桌上坐下,被告人任某某也跟随其坐下,并在宵夜桌上边继续争吵,争吵了几句后被告人任某某先行离开与其好友何某某回到车内。后被告人任某某想找几名朋友来谭家大排档找回面子,但拨打几通电话都无人接听,便从小车的储物箱内拿出一把金色木质柄匕首,再次回到谭家大排档找该男子。发现该男子已经不在现场,但该桌上仍有其他几名男子在宵夜,任某某上前左手挽住被害人付某某脖子,其右手持匕首捅进付某某左胸处,后付某某好友吴某某上前扯开任某某时,任某某的匕首划伤吴某某的左腹沟处。经法医鉴定:该两名受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解和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 娟
2020年7月18日
附:1. 被告人任某某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任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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