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小名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因孩子生病,怀疑是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人民医院接种卡介苗导致,以此为由多次到浙江、北京等地上访,2019年3月6日7时30分许,在国家重大活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任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南角抛撒传单,并在身上展示有“浙江湖州、疫苗致残、负责到底等字样的T恤,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短袖T恤1件、手写传单13张;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信访为由,为制造影响,在国家重大活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在会议举办地以抛撒传单、内穿状衣的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虹明
2019年11月1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普定县指定居所监视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34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4.现场视频光盘1张。
5.随案移送T恤1件、传单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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