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在涞源县**饭店院内,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故将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牌越野车后叶子板损坏,经涞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路**号。
2.案卷材料一册,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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