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属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和朋友泾川饭店二楼包间吃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将饭桌掀翻、餐具打碎,强行往服务员陈某甲口袋里硬塞400元现金,要求陈某甲饭后跟其睡觉,陈某甲躲起来后,任某某在一楼餐厅高声喧扰,并缠闹大堂经理李某某至深夜,次日陈某甲迫于任某某的压力从泾川饭店辞职。
2、2016年5月的一天,何某甲让员工何某乙驾驶甘LG****号车给被告人任某某送抵押的甘L****号车手续时,被任某某强行将甘L****1号车扣留。后经赵安良协调,任某某将甘L****号和甘L****1号车继续交何某甲药厂使用。至2017年10月,何某甲几次在任某某处借款,后下余24000元未还。2018年5、6月的一天,因何某甲不能按时清息还本,任某某便领王某甲、王某乙到太平镇街道找何某甲要债,何某甲发现任某某找他,便让司机何某丙驾驶甘L****号车拉上自己躲避,任某某发现后遂驾车进行追逐、堵截。截停甘L****号车后,任某某以戳打、谩骂的方式向何某甲要债,后强行将甘L****号车、甘L***1号车扣押,2019年4月1日任某某变卖上述两辆车得款15000元予以顶账。
3、2016年6、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带领王某丙、赵某某到荔堡镇问城村找王某丁要账,王某丁出门借钱后未归。当晚2l时许,王某丙因有事先行离开,任某某从王某丁家柜子里翻出一瓶世纪金徽白酒和赵某某一起喝酒,又在王某丁家院子里随地大小便,在房间里乱吐痰。期间,任某某多次叫王某丁妻子杜某甲陪其喝酒,杜某甲不愿意,后又以看手相算命为由,拉住王某丁妻子杜某甲的手不放,逼迫还钱,杜某甲无奈就陪其喝酒,后杜某甲以两个孩子瞌睡为由,借机回到小房内将门反锁,任某某就多次敲杜某甲居住的房门,要求杜某甲陪他聊天,杜某甲吓得没敢开门,一晚未睡。次日,王某丁回家因未筹到欠款,被任某某带到泾川县温泉招待所,采取殴打、辱骂、限制自由的方式要求王某丁归还欠款7.2万元。直至当天下午5点左右,王某丁找郝源财借钱,又与任某某协商归还本金3万元、利息2万元,二人账务结清。
4、2016年3月15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某、杜某乙偿还任某某借款52万元。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领两个小伙(身份未查明)到董某某家要账,因董某某没有钱,任某某就要求董某某买酒喝,后董某某买来酒,任某某喝酒至当晚12时许,董某某躲到别人家休息未归,任某某等人住到董某某家二楼。次日上午,任某某开车拉上董某某妻子杜某乙找董某某未果,后将杜某乙带到泾川饭店吃饭喝酒,后任某某让杜某乙联系董某某,并多次逼迫杜某乙叫董某某还钱,直到下午5点多,任某某才让杜某乙离开。
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领吕某甲到董某某家要账,因董某某没有钱,后任某某将董某某带至城关镇蒋家村晁某某家。在晁某某家喝酒的过程中,任某某采取殴打、辱骂、不让其休息等方式,向董某某讨要债务。次日上午,任某某又将董某某带到红奎招待所及其家中,逼迫董某某打电话联系筹钱还账,董某某趁任某某休息之际逃走。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到灵台县鸭掌门火锅店找董某某要账,董某某不在,任某某就在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任某某要求火锅店主管杜某丙陪他喝酒,杜某丙不愿意,任某某朝其左眼睛泼了一杯白酒,朝其右眼睛打了一拳。
5、2016年10月25日杨某甲借任某某7万元,期限两个月,后逾期未还。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带领王某丙、王某戊平到崇信县柏树鑫源果库旁的果园找杨某甲讨要账务。到果园后,任某某从其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斧,交给王某戊平藏于腋下,后未找到杨某甲,便将鑫源果品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甲拦住,任某某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张某甲叫来杨某甲,后又拉住张某甲陪其喝酒,张某甲不愿意遂报警。后任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等人被民警叫至崇信县公安局柏树派出所。任某某向杨某甲索要辛苦费2000元,杨某甲给任某某200元,后任某某等人离开。
6、2012年刘某甲(残疾人)从被告人任某某处借款2万元,后逾期未还。2012年3月任某某找陶某某借款2万元,用于归还刘某甲的借款,刘某甲即给陶某某打写了借条,任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刘某甲给陶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再未还款。陶某某又找任某某要钱,任某某先后给陶某某11000元。2015年12月任某某带陶某某找刘某甲要钱,逼迫刘某甲给陶某某打写了5.2万元的借条,但借条被任某某拿走。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带刘某乙到汭丰老粮站,采取喊叫、砸打等方式逼迫刘某甲打开房门后,又采取随地吐痰、辱骂、殴打的方式向刘某甲索要债务,直至第二天早上,任某某才离开。
2017年7月的一天的凌晨,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带郑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到汭丰老粮站,采取耍酒疯、辱骂、殴打等方式向刘某甲讨要债务,后被蒋某某等人劝离。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到汭丰老粮站,找刘某甲商量变卖存放在院子里的钢筋抵账之事,刘某甲不同意,任某某便殴打、辱骂、威胁刘某甲答应,但刘某甲仍不答应。后任某某趁刘某甲不在,将20吨钢筋拉走变卖了2.8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抵账,8000元退还刘某甲。
7、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泾川饭店大门口,被告人任某某以梁某某开车将其腿碰伤为由,强行要求梁某某在泾川饭店、星期八KTV请客吃饭、喝酒,先后花费及给付现金1390元。
8、2016年1月6日晚,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和王某戊、赵某某到泾川县鑫桥宾馆,在宾馆里高声喧扰,要求宾馆工作人员陪其喝酒,后无故谩骂、殴打王某己、程某某,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丙、陶某某、吕某乙、吕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王某丁、杜某甲、杜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索要债务,借故滋事,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海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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