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逮捕。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于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凌晨2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会所楼下宵夜档,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滋事,同隔壁桌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因敬酒问题发生矛盾,用拳脚打伤对方四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20日,任某某赔偿四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同日,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任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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