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2日脱逃,2004年11月23日被抓获;又因犯脱逃罪,于2005年7月23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合并执行两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200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甲要求去王某甲家,王某甲在等任某某期间王某甲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让王某甲去钱家店镇狗肉馆吃饭,王某甲在去往钱家店镇狗肉馆途中在村商店门口碰到任某某,任某某仍然要求去王某甲家待一会,王某甲说在钱家店狗肉馆约了朋友,任某某要求跟着去,到狗肉馆之后任某某又要求王某甲去任某某家里取茶叶,任某某拉着王某甲去到任某某家后,双方发生口角,任某某拿出一把尖刀,王某甲见状便跑,同时拿起地上的铁搓子向任某某轮了一下后向任某某家东侧跑去,任某某持刀在后面追赶,当王某甲跑到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国石化加油站时摔倒,任某某追上后捅了王某甲后背一刀,尔后任某某和王某甲撕扒到一起,后因任某某的妻子赶到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左侧腰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诊断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王某乙的询问笔录、郭某某的询问笔录、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刘某某的询问笔录、龚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任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甲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国石化加油站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八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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