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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街**小区**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街**小区**号。2015年8月1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9月6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为表达其诉求、宣泄不满情绪,先后多次在网络公众平台“新浪微博”上使用名称为“宁夏任某某”的账号,发布辱骂政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内容,并多次在政法机关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任意损毁财物。其中,2014年的一天,任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对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四楼电梯进行踢踹。2015年8月19日,任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大厅用铁凳砸向工作人员王某某,王某某躲避后,大厅内摆放的电脑显示屏被砸坏。2016年9月6日,任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用铁锤将银川市公安局门口大理石砸坏。任某某实施的辱骂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工作秩序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新浪微博内容截屏照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邹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代某某、邵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不认罪、亦不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柒册;

3.指定管辖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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