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时任福田区**医院保安队长)酒后来到福田区**医院闹事,并辱骂**医院当班保安员即被害人彭某某。彭某某劝说任某某,但被告人任某某不听劝说,反而拿出手机对彭某某进行拍摄、挑衅。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当班的另一保安员文某某上前劝架,被告人转而追打文某某。随后,被害人彭某某走开准备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任某某趁被害人彭某某打电话报警时冲上去踢了彭某某腰部一脚,致使彭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经鉴定,彭某某构成重伤。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到甘肃省白银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报案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认罪供述。5、鉴定结论:经鉴定,被检人彭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滋事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择一重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但未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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