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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号码1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定州市****村中心街6号2019年8月3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1994年12月入伍1997年12月退役)以自己入伍时是非农业户口为由要求定州市民政局解决安置问题,后经定州市民政局调查认定其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其不符合安置政策,并向其进行了口头、书面答复。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其他几十名退役军人多次到定州市政府门口聚集,并在定州市政府门口通过拉条幅、放音乐、唱国歌等方式给政府制造影响;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参加了“**”退役军人事件;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到河北省民政厅门口闹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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